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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劳务费发放的通知
发稿日期:2024年05月11日    点击:

辽宁工大财发〔2024〕8 号

全校师生: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生劳务费发放行为,明确学生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现就学生劳务费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劳务费的报销发放方式 

  在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俭学,科研活动或由学校组织的其他校外活动并提供劳务的,由经办人员进入业财一体化平台(业务办理—工作绩效(学生))进行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对发放劳务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二、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学生劳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个人从事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146 号)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 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学生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汇算清缴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第 61 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学生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学校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所交税款多退少补。 

  劳务报酬收入计税公式:按次(月)预扣预缴税款,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 20%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积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税率

1

不超过 20000 元的部分

20%

2

超过 2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

30%

3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40%

三、注意事项 

  (一)经办老师必需向提供劳务的学生本人告知学校将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税申报,并提醒学生根据税务局通知按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进行报销前,经办老师需向学生确认学校业财一体化平台中绑定的银行卡状态正常和学生本人纳税申报手机号。如有注销、换卡等情况请及时告知财务处。 

  (三)学生劳务费发放新的计税方式从即日起统一调整。 

财务处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