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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稿日期:2019年11月01日    点击: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口径收入,明确收入类别及管理责任,理顺校内一次分配方案,保障资金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撑,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财政拨款、对外投资、周边开发、资产经营、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其他各项利用学校资源而取得的收入,按全口径收入管理原则,基本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含校内各单位根据国家、地方或学校有关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等六大类,按资金来源包括同级财政收入、非同级财政收入、合作单位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六大来源。

第三条 校长及主管校领导对学校收入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处是学校收入核算责任单位,执收单位是学校收入的执行责任主体。

第二章 收入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校本着如下原则,进行全口径收入管理:

(一)收费报批原则。利用学校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时,必须持省物价及相关部门批复的收费许可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经上级审批、备案的,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二)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收入足额存至学校账户,财务处负责将资金足额上缴省级财政,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三)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原则。全部收入归口到财务处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小金库”。

(四)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许可项目,核对非税收入,实现应收尽收;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积极组织各类应税收入,实现学校逐年增收节支的资金管理目标。

(五)合法使用票据原则。学校取得收入后,向交款方开具合法票据,并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财税部门监督。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均由财务处专人开具,不得外借,不得串用,严格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全口径收入及其组织管理

第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财政项目支出补助、财政其他拨款。

1.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是学校从同级财政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项目支出补助属于财政高等教育拨款类,是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并已确定了专门项目和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特别是财政补助收入中的专项类拨款,要做到专款专用,按预算进度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支出计划。

第六条 事业收入

(一)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

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此项收入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收取,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1)研究生(硕士、博士)学费和住宿费

研究生院负责每年不同类型新录取和在读学生名册、银行卡等数据维护工作,并与财务处数据共享;财务处依据研究生院核定的信息于每学年71-930日完成收费和票据开具工作;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物价许可审批和年检工作由研究生院配合财务处完成。

研究生院与财务处共同配合,完成年度应收尽收工作。因条件所限无力承担学宿费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在930日前报请学校并出具解决方案;无本人申请,亦不申请助学贷款的,视为恶意欠费,将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

2)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

本专科生现有招生专业学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和新办专业招生收费标准物价部门的审批和年检工作由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配合财务处完成;招生就业处负责年度分专业新录取学生基础信息维护工作,教务处负责分专业全日制在读学生、插班委培生、二学位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基础信息维护工作,并与财务处数据共享;财务处依据两部门上述信息于每学年71-930日完成收费和票据开具工作。

学校相关部门与财务处共同配合,完成年度学宿费收缴工作。因经济条件所限无力承担学宿费的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会同该生所在学院于930日前报学校并出具解决方案;无学生本人申请,亦未申请助学贷款的,视为恶意欠费,将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注册工作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3)自费留学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年度新招录和在读自费留学生基础数据和银行卡备案等工作,并与财务处实现数据共享;财务处依据国际合作处提供的基础信息于每学年71-930日完成收费和票据开具工作;自费留学生学宿费收费标准审批和年检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配合财务处完成。

对于收缴的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严格按照收支平衡原则,专款专用,超支不补。严禁留学生拖欠学费和住宿费,对于恶意欠费的留学生,国际合作交流处应核实其欠费原因,并报请学校出具解决方案。

4)继续教育学生学费

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包括专升本及高中起点的本专科函授、业余教育等类型和在校面授、在校外教学站面授等两种方式。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维护每年分专业、分类型新招录和在读学生基础数据及银行卡备案工作,财务处依据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信息于每学年71-930日完成收费和票据开具工作。

与教学站联合培养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费收入由学校全额收取,待省财政返还后,财务处根据继续教育学院与教学站签订的联合办学合同,以办学成本支出方式划拨日常管理成本和教学管理成本,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5)考试费收入

高校考试费,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组织考试的部门会同财务处提出收费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2.科研事业收入

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开展基础研究从非同级财政获得的资助。

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积极组织增收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科研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七条 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八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预算安排使用。

第九条 经营收入

经营性收入,是指学校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高校房屋、仪器、设备、流动资金等各种有形及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包括:网点租赁收入;体育设施有偿使用费;实验室提供的鉴定、测试服务收入;图书馆的查新、检索服务收入;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经营性收入。

第十条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即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现金或存货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其他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绩效奖励与监督

第十一条 对学校收入管理施行绩效奖励制度。

(一)学校非税收入中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做到应收尽收。对于实现应收尽收或通过奖助学金帮扶等途径实现应收尽收的,即收取率达到100%时,给予奖励;

(二)学校经营性收入,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在归口管理经营性收入同时,归口管理经营性支出,结余资金用于后续建设支出;

(三)科研绩效考核按科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校收入实现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校内部门开展正常教学与人才培养活动时,严禁额外收费。

第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不经请示、审批而擅自超范围收费。

第十五条 财务处及时准确确认学校收入;不明来源款项,财务处及时向全校公布来款信息,相关单位协助财务处确认款项及其用途,确保及时入账;对于一个月内仍无法确认的款项,财务处负责与来款单位或银行进一步核对相关信息,根据核实信息确定计入学校收入或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